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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办理时限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办理时限规定是什么?众所周知,在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时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很多人却不知道行政处罚也是有相关的办理时限规定的,在我国行政处罚的时限规定对于人们来说是比较陌生的,那么行政处罚办理时限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为您收集相关资料并在下文中为您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相信您在仔细阅读过相关资料后已经对行政处罚办理时限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大致来讲,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办理时限规定是7到15天,当事人需要在此时限内进行缴纳罚款或申请行政复议等。如果没有,相关部门便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了,希望您注意相关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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