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夫妻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

夫妻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在离婚的时候,男女双方最关心的就是财产的分割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婚前财产怎么分割。但往往忽略了债务的问题,其实夫妻共同债务也是需要分割的。而在分割之前,很有必要先了解清楚夫妻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才行,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如: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1)夫或妻需要履行的义务: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③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要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区分。
  (1)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常常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而产生纠纷。因此,如果您要进行债务分割,不仅仅要知道夫妻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还要了解个人债务有哪些,这样才能避免产生纠纷。当然,离婚夫妻在协商约定了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之后,这对债权人来讲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网络诈骗二千元可以立案吗?
      诈骗立案分二种情形:1.治安案件立案,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报案处理,对违法行为实施者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


·一、没结婚证离婚财产孩子怎么分?
      一、没结婚证离婚财产孩子怎么分?按照同居时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的。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属于未......


·服刑期间能不能监视居住?
      一、服刑期间能不能监视居住?服刑期间不能监视居住,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独立计算,看守所押了的一个月包括在内。从性质上......


·已备案的房子会被破产清算吗?
      已备案的房子会被破产清算吗?一、已备案的房子会被破产清算吗不会的。开发商面临破产清算不能清算备案的房子,因为房子已经在房管局进行备案,......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都有什么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


·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要什么条件
      依照《继承法》,公民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也可以随时随地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公证遗嘱相比一般的遗嘱撤销变更的条......


·原告方是否可以申请后退开庭时间?
      原告方是否可以申请后退开庭时间?原告可以申请要求推迟开庭时间,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候,是可以延期开庭的,不过是否延期是由法院来决定的。《民事......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九级赔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九级赔多少钱?1、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计算。整容植皮费可列入医......


·挂牌如何转让股权?
      挂牌如何转让股权?有什么流程??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公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转让自己的股权,而转让股权有多种方式,挂牌转让股权就是......


·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


·什么样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您的合法权益被单位侵犯时,您可以看看自己的情况能否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那在法律上,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作为劳动者,您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