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处置非法集资的部门是哪个?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若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集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更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国家颁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那么处置非法集资的部门具体是哪些部门呢?律师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解答。
  
  处置非法集资的部门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五十三条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的蔓延,加大非法集资的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处置非法集资的部门当务之急的工作,我们不能以身试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集资。如还有更多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最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


·公司法人经营中的责任主要?
      公司法人经营中的责任主要有哪些已经成功注册登记的公司肯定是在不久的将来就要经营相关的业务的,所以这就意味着公司只要从开始经营的那一天开始法......


·抽逃出资补足出资的还构成犯罪吗?
      抽逃出资补足出资的还构成犯罪吗?只要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涉嫌法律规定情况的,就涉嫌抽逃出资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究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已......


·法院罚没款收不到可以催缴吗?
      一、法院罚没款收不到可以催缴吗?法院罚没款收不到可以催缴,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
      众所周知,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惩罚,用以警告和教育违法人员避免再犯。我国法律规定部分情况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相抵。......


·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


·一、合同中体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
      一、合同中体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


·诈骗24万判几年
      如果是个人诈骗24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我们知道,职工在作业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视为工伤,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的,也依法按工伤事故处理。但是上下班途中这一......


·阶段性担保的特点有哪些?
      在我国担保法中,有明确介绍什么是担保,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需要行驶的法律权利都有详细介绍。那么有关阶段性担保的特点这一问题,就由我们为您......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多少?公司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