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抵押权和金钱债权等权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处于优先顺位,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本案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虽然未达到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其在交付剩余房款后对于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并无不妥。
总结:相对于抵押权和金钱债权等权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处于优先顺位,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