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居间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一、居间合同司法解释内容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法律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 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以上就是居间合同司法解释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存在于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的中介服务的法律关系。在这段关系中,委托人需要为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来支付一定报酬。同时我们上文还涉及到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这些也很好从侧面佐证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您可以从中参考。
  
  
  
总结:居间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一、居间合同司法解释内容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都是双罚吗?
      大多数单位犯罪在被审判的时候需要单位的负责人作为被告出庭,但实际上单位犯罪在真正被处罚时却是以单位的名义接受的处罚,而负责人除了要承受单位的处罚以外还会被法官额外地追究他们个人的责......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工算不算童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工算不算童工?未成年人开始也是分年龄的,如果是未满16周岁,那么就属于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


·子女轮流抚养判决书应该包含哪些问题?
      子女轮流抚养判决书应该包含哪些问题?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时,会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进行判决,若发现由双方轮养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会判决由父母轮养,并出具......


·笔迹鉴定复印件可以作为检材吗
      笔迹鉴定复印件可以作为检材吗?复印件可以做笔迹鉴定,但要笔记清楚。根据法律的规定,除非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复印件才会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来讲,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一、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但是,根据《企......


·一、公司不加公积金为由随时辞职可以吗?
      一、公司不加公积金为由随时辞职可以吗?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本条例的......


居间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