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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一罚十”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超市“偷一罚十”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是否构成敲诈需要根据案情来看。无论是个体超市还是大型连锁超市,都是从事市场经营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公权力,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就是说,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力,对偷窃者“罚款”的行为属违法。
  
  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存在对经营者权利的侵害的行为时,经营者可以采取的合法途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主张自身权利,要求顾客依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以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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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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