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怎么分 ?

  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怎么分
  
  ?一、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怎么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一方死亡的,应当平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注意此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时的分割办法有所差异。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应按当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儿童一方等原则进行分割,因为离婚后,夫妻关系解除,双方相互丧失对方的继承权。
  
  而在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对方的继承权,所以,分割遗产时,采取平分的原则并无不妥。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转化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即继承权转化为财产所有权,继承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无权干涉。例如,寡妇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后改嫁的,完全有权利带走其继承的财产。
  
  二、婚姻期间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
  
  (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总结: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怎么分?一、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怎么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区别是什么?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


·增加股东股东决议怎么写?
      增加股东股东决议怎么写?一、增加股东股东决议怎么写?增加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地点:在本公司办公室性质:临时股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股东:???????、及新增股东:???????会议议......


·一、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赔偿吗?
      一、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赔偿吗?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是要赔偿的。若员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算作工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


·老人立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一、老人立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老人立遗嘱不公证有效吗一、老人立遗嘱不公证有效吗?遗嘱不一定非要经过公证才有效。也就是说,不经过公证的遗嘱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有效的。只不过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


·过失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
      过失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一、过失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借款纠纷起诉流程
      生活中,我们不管多少都会遇到一些经济方面的困难,再遇到这些困难时我们不免需要向朋友亲戚,甚至是银行借钱,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就需要我们在借钱的同时遵守承诺,到了还款日......


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怎么分 ?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