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哪些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哪些
  
  一、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哪些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认定?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 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总结: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哪些一、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哪些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违约金是赔偿性还是惩罚性?
      违约金是赔偿性还是惩罚性?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2、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


·为了防止日后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有什么措施?
      为了防止日后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有什么措施?一、为了防止日后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有什么措施?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没有什么提起防止对方争夺抚养权的措施。(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


·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脚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的赔偿责任。由于预约与缔约过失制度均有保证“本约”有效签订之价值,因此,两者的确有颇多相似之处。但是,缔约过失制度与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随着交通的发展,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有所上升。人们都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一部分人却忽略了其后的复核申请书的重要性。当我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


·房屋土地使用证咋过户才算是合法的?
      房屋土地使用证咋过户才算是合法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