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和工伤赔偿都可以获得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和工伤赔偿都可以获得吗?
  
  交通事故误工费和工伤赔偿不一定都可以获得,这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额补偿原则,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
  
  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二、证实误工费的材料有哪些?
  
  1、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2、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人身侵权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一般来说,若受害者是某单位的在职员工,那么侵权事故发生之后可能会同时产生误工费、工伤赔偿。为了体现公平原则,首先是由侵权者来赔偿误工费,若是不能弥补患者损失的,那么单位才有可能需要支付工伤赔偿金。
  
  
总结: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和工伤赔偿都可以获得吗?交通事故误工费和工伤赔偿不一定都可以获得,这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浙江省而言,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高空坠物起诉状如何书写?
      高空坠物起诉状如何书写?一、高空坠物起诉状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


·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合同有效吗
      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合同有效吗在一些情况下,比如说债权债务转让时,或者其他类型的交易合作等等,双方当事人是应该就这些内容签订合同的,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是什么。合同的签订,......


·离婚协议双方抚养孩子可以吗?
      我们都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由于关系破裂而离婚,有孩子的家庭基本会由一方负责抚养,另一方需要负担抚养费用,但如果双方都想要抚养孩子是否是可以的呢,离婚协议双方抚养孩子可以吗?如果双方......


·如果单位员工车祸可以辞退吗
      如果单位员工车祸可以辞退吗?1、车祸误工期间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伤害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可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伤害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或是听到,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是不少,之前出现的碰瓷,扶老人都要拿手机录下来才敢过去扶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发生交通事故教师误工费是......


·并购基金牌照是什么,有哪些相关制度
      并购基金牌照是什么,有哪些相关制度一、基金牌照基金牌照全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牌照既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只有成功登......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和工伤赔偿都可以获得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