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何为合法的电子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根据这一法律,今后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亦属于电子业务范畴,《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病历有什么关系—— 《电子签名法》为电子病历签发通行证。

  

  《电子签名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那么,什么样的电子病历是合法的呢?  

  首先,基于电子交易的安全和社会利益的考虑,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在一些特定范围内的文书,是不适用电子签名法的,如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件;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等。由此可以看出,电子病历不在电子签名法的禁止性规定范围之内。

    其次,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文件或数据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书面形式”的条件为: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该法的第五条规定了符合“原件形式”的条件,即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即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以及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该法的第六条还规定了被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数据电文,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

  

    可作为证据的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病历在符合该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的条件下,在审查电子病历的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是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是其他相关的因素。在上述因素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电子病历符合证据的要求。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根据这一法律,今后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亦...#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


·可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那些
      可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那些一、可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那些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有什么规定?
      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有什么规定?一、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有什么规定?法律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解释三》第二十五......


·特困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归谁?
      特困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归谁?特困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归第一法定继承人,如果子女户口已迁出,农村土地为集体土地,户主去世后,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


·返还赃款是否可以诈骗犯减刑
      随着社会经济的提高,许多人的贪利心理也在膨胀,非法集资等行为也越来越,但是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而此时可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犯罪分子想要得到从轻处理就需要符合相关的情形,那么返还......


·一、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范本是怎样的?
      一、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范本是怎样的?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范本: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民特字第××号起诉人……(......


何为合法的电子病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