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医疗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谓的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有人籍此以为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就不需要提供证据,这是一种非常片面,也非常有害的错误理解。说其片面,是因为《证据规定》的该条规定中所规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仅限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并非案件审理所需要的全部证据;有害性,则表现在这一理解的支持下,很多当事人仅凭一纸诉状便将收治医院告上了法庭,其结果只能是败诉,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金钱不说,还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即其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一条对“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该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应提供哪些证据?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找到答案。根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侵权责任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①,排除医疗机构应提供证据的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原告应提供的证据就是损害事实。当然,作为基础证据,原告首先必需提供的证据应当是与所诉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另外,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学会将受理以下三种情况的医疗事故鉴定: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三是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权利人(受害人)的人身,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定,人身通常不能作为强制的标的和对象。同时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职后个人如何交社保?
      离职后个人如何交社保?可以将社会保险转入户口所在城市以个人身份续保。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蓝底彩照2......


·离婚房子过户还有贷款怎么办?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离婚财产分割这件事,其中房产分割,可以说是重中之重。很多情况下,双方离婚的时候房子还有贷款尚未还清,而房产分割中会涉及到房子的过户问题......


·工伤死亡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计算标准(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区别有哪些
      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区别有哪些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那么这两种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方式,具体是指什么,又有什么样区别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假离婚买房后房子归谁
      一、假离婚买房后房子归谁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是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该房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按揭购房,......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


医疗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