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非法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主要是指两种情形:
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员工从事劳动的行为;
2、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非法用工的单位和员工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相关争论已经持续很久。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因此,非法用工主体与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只能被作为雇佣合同处理,通过一般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得到救济。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唯一标准,只要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否定雇佣关系的适用。因此,因非法用工致伤,应当视同工伤,受伤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者是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本案仲裁委员会也是基于该观点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某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公司除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工伤待遇外,还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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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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