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办理收养的程序是什么?

  办理收养的程序是什么?
  
  1、收养登记
  
  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A、办理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缉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B、具体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2、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不是收养的法定形式要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A、收养协议
  
  (1)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均需符合民法典的收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立的其他内容。
  
  (3)收养协议的形式为书面协议。
  
  B、收养公证
  
  (1)当事人要求办理时,才依法办理。
  
  (2)办理时,公证机关应当就对申请收养的当事人条件和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
  
  (3)收养公证的文件由公证机关保管。
  
  办理收养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对一个家庭或者社会都是有重要的意义的,应该按照程序进行收养手续的办理,现代的社会具有良好的风气,让人感觉很温暖,生活中有很多的收养关系的存在,大家都相处的非常的和谐。希望文章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总结:办理收养的程序是什么?1、收养登记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A、办理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个体户如何申办商标品牌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注册的商标范围是不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限制的。而如果是以个人名义注册,注册的商标必须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对于商标侵权《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


·年最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征地补偿标准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城关镇(石碑村、北关村、东郊村、北泉村、中心村、西关村、幸福村、龙峡村、宁寨村、邵总村、张......


·如何举报私企偷税漏税的行为
      如何举报私企偷税漏税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


·国内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了严重吗?
      一、国内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了严重吗?如果该商标想在国际立足,那么是严重的。商标权的地域性意味着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国内获得注册,仅受中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并未受到法律保护。中国企业......


·重婚罪的自诉人范围是怎样的
      一、重婚罪的自诉人范围是怎样的一般都要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或者受害人起诉。二、对方重婚无过错方该如何维权1、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办理收养的程序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