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作为夫妻双方的丈夫一方

  作为夫妻双方的丈夫一方,因为欠了债务跑路了或者给妻子和家庭造成伤害了,这个时候妻子想要离婚该怎么办。律图小编会对这种情况做详细的说明。妻子举证想要离婚的时候,如果确因是丈夫欠债的,是可以离婚的。
  但是,最终夫妻双方的离婚决定不是妻子一个人可以做主,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这点和丈夫有没有欠债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丈夫欠账这个事实原则上是不影响双方离婚。妻子提出离婚后,如果丈夫所欠的债务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产生的,那么法律上一般会认为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后,两个人都要共同承担偿还的。这点不是说离婚了,债务就和妻子没关系了。如果妻子提出离婚的主张,但是作为丈夫这一方始终不同意离婚,那妻子就直接可以去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起诉,诉讼的请求是不需要经过丈夫的同意。法院到时收到离婚主张后,也不会马上判决,首先要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就可以不再进行诉讼,而且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丈夫这一方不接受调解,那么妻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如果丈夫接受调解但是,最终调解不成功,那么这个时候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依法进行审判。如果丈夫跑路了,找不到他,也没有关系,妻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到丈夫这一方,无论丈夫有没有看到都认定是已经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丈夫这一方不出庭或者不应诉的,法院即可公开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以上就是说明,如果因为丈夫欠下了大量的债务,妻子是可以提出离婚的要求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作为夫妻双方的丈夫一方,因为欠了债务跑路了或者给妻子和家庭造成伤害了,这个时候妻子想要离婚该怎么办。律图小编会对这种情况做详细的说明。妻子举...#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温州租售同权是否有相关规定?
      温州租售同权是否有相关规定?浙江省目前只有杭州地区出台了相关的租售同权政策。杭州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拟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


·女方有外遇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女方有外遇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女方出轨提出离婚,双方可以协商离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向法......


·一、东莞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东莞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


·一、摩托车无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久?
      一、摩托车无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属于担保物权范围的是哪些
      属于担保物权范围的是哪些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


·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
      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可以是男方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户口所在地,但不能是两者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一般来说,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必......


作为夫妻双方的丈夫一方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