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材料主要是什么

  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材料主要是什么?
  
  一、起诉状
  
  1、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二、主体资格证明
  
  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2、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三、起诉证据材料
  
  1、起诉时证据材料应该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
  
  2、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①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②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③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要提供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调解书,所花费的费用单据等证据材料;
  
  ④离婚案件,需提交结婚证、有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或户口证明。属事实婚姻的,需提交住所地基层组织的证明。其他能证明夫妻感情中否破裂的证据;
  
  ⑤合同类案件,需提交合同书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⑥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授权委托书
  
  1、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起诉费证明
  
  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原告基本上都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就已经准备好了必备的材料,除此之外,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如果需要做笔录的话,开庭的时候要提前将笔纸准备好,假如有申请人民法院做司法鉴定的这种打算,那司法鉴定申请书也是应该提前准备好的文书,在自己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就要充分和代理律师沟通。
  
  
总结: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材料主要是什么?一、起诉状1、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2、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


·北京五险一金自己怎么交?以及怎么用?
      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商保险金,不管在哪个地方工作都会按时去银行缴纳这五险一金,每个地方每个单位的费用也不同,接下来我们跟您聊一下在北京五险一金自己怎么交,以及怎么......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的具体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的具体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具有较好的预防效果,但是该规定也会引起司法实践中量刑标准缺失的疑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


·非法集资法人判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最近几年,在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现象愈演愈烈。非法集资是一种诈骗活动,如果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判决时,有时候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缓刑,......


·加班公司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加班公司不给加班费怎么办单位不给加班工资,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要灵活选择途径。1、协商。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如果单位不愿支付,协商无法取得效果的。2、调解。有权调解的部门......


·一、丈夫去世继子归谁抚养?
      一、丈夫去世继子归谁抚养?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正确解读这......


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材料主要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