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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一、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只要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不是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字,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特征
  
  1、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在离婚后双方出现了侵犯人格权或者让公民受到精神方面的伤害后,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索赔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会考虑人身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方向,所考虑的因素还有许多方面的,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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