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协议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

  协议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协议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2015年2月4日开始实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这也就意味着,现行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
  
  (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改变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但仍然不允许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等案件适用协议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纠纷的发生很多时候都是始料不及的,出于当事人的考虑肯定是不想发生什么纠纷,这样可能会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有些时候却也不得不提前做好准备,比如要是之后产生了争议,需要起诉到法院的话,那应该去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其实就可以做出相应的约定。
  
  
总结:协议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一、协议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单位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单位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有什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内续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我们每位公民都会接触到,不管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人,每个人都不陌生,对于普通公民的我们,在公司企业上班之前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一个月内续签有什么规定吗?今天就......


·一、小区业委会的产生方式有什么?
      一、小区业委会的产生方式有什么?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土地使用证分户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证分户协议怎么写?应当写明分户的具体情况、分户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情况,具体情况下需要的材料有: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怎么写?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怎么写?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职务侵占罪报案地点究竟应该是哪里?
      今天在文章开头,我们想问您一个问题:假如你在上海的公司出现了职务侵占现象,但侵占人是从外地客户处获取的公司财产,也就是说不是在该公司的属地发生的行为,那么是到公司属地报案还是去发生......


协议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