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方法条文有哪些?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方法条文有哪些?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关于股权质押登记管理方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股权质押登记管理方法
总结:股权质押登记管理方法条文有哪些?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企业倒闭怎么赔偿员工
      企业倒闭怎么赔偿员工若企业因为经营困难而倒闭的话,此时相当于是提前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此时企业需要对员工做出一定的补偿,那企业倒闭怎么赔偿员工呢......


·离婚以后如何要回抚养权
      离婚以后如何要回抚养权?要回抚养权的方法是协商,诉讼。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要因素是什么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要因素是什么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


·一年前没发加班工资离职后起诉可以吗?
      一年内。按照规定,员工离职后,还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费。若公司此时拒不支付的,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处理解决。但是对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进......


·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扩建厂房,就需要一块工业用地,一般来说,企业都是通过参加土地招标或者拍卖的形式拿到土地使用权的。而城市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时候会对企业所在的街道进行拆迁,这样企业的土地会被征用......


·男方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男方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方法条文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