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管辖地是哪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管辖地是哪里?
  
  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管辖地是哪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犯罪活动发生地或者嫌疑人所在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假冒伪劣产品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人身伤害,对于销售的商家,消费者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民事赔偿。如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涉嫌数额较大,违法犯罪发生地的公安局有管辖权,可以对其立案。根据刑法条款,构成犯罪,量刑起点是拘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管辖地是哪里?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管辖地是哪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犯罪活动发生地或者嫌疑人所在地。销售假冒伪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领导组织传销一般关多久?
      领导组织传销一般关多久?涉嫌传销被拘留,如果是治安拘留最长是15天就时间可以放出来。如果是刑事拘留,涉嫌犯罪,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然后还要法院审判。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


·那种情况员工可随时辞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那种情况员工可随时辞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2、用人单位未依法......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行所产生的特征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行所产生的特征有哪些?一、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行所产生的特征有哪些?(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


·什么时候进行笔迹鉴定?
      一、什么时候进行笔迹鉴定?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新刑法对贪污共同犯罪是怎么判的
      一、新刑法对贪污共同犯罪是怎么判的《经济案件法律问题解答》规定:“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贪污案件,特别是内外勾结的贪污案件......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管辖地是哪里?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