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工伤待遇新旧对比存在哪些差异?

  一、工伤待遇新旧对比存在哪些差异?工伤待遇新旧对比存在的差异是工伤保险待遇有所提高。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二、如何办理工伤鉴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 30日。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但如遇企业不签字的情况,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日后谋生。但由于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不了解怎么样来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关于这一点,无需太过担心,毕竟保险公司是非常专业的,他们会有标准的计算方式得出最终金额。
  
  
  
总结:一、工伤待遇新旧对比存在哪些差异?工伤待遇新旧对比存在的差异是工伤保险待遇有所提高。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规定,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承包集体土地合同怎么写
      土地承包合同书的书写,应该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等。3、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承包经营期限。4、承包土地上的物品如何处置的约......


·公司的股东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公司的股东委员会是做什么的?一、公司的股东委员会是做什么的?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


·撞死人报警了还是犯法吗?
      撞死人报警了还是犯法吗?一、撞死人报警了还是犯法吗撞死人报警了是否犯法主要是要根据机动车驾驶员所负的事故责任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如何撤销?
      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如何撤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后,如果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


·民事诉讼法执行中止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中止的五种情形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


·醉驾吊销驾照快速恢复的依据是什么?
      醉驾吊销驾照快速恢复的依据是什么?因醉酒驾车所以驾驶证被吊销的没有办法快速恢复,必须等到相应的时间以后才能够重新考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


一、工伤待遇新旧对比存在哪些差异?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