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般教材出版合同是和谁签

  一般教材出版合同是和谁签?教材出版合同是和出版社签订的,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出版作者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图书出版合同中出版者取得出版权的效力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许可该出版社独家使用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与非专有出版权相对的法律概念。一般而言,非专有出版权是指被许可使用人有权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无权排除其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同时授予多人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而且著作权人本人也可进行这种使用,对于使用者来说,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即使有第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原使用人也没有资格提起或参加侵权诉讼。2、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及其法律效力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是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取消了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期限。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一般从合同成立时起算,至约定的期限终了时止。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后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如果合同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具体日期,则该日即合同期限终止日,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具体日期,而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期限,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即是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合同规定期限之外出版该作品的行为没有法定的依据,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不管是出版教材还是出版图书、小说等这些,全部都是和出版社签合同的,如果自己连签出版合同的主体是谁都不知道,个人觉得还是应该多了解一下关于出版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出版一本教材有自费出版的,还有就是出版社主动找到当事人给当事人支付版费的。
  
  
  
总结:一般教材出版合同是和谁签?教材出版合同是和出版社签订的,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我国国家行政拘留由谁签发
      在执法部门执行相关拘留事宜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否则将以其他方式进行拘留。那么,行政拘留由谁签发呢?一般来说,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当事人......


·常见的合同变更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合同变更类型有哪些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民法典上可有如下类型: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②在......


·社会抚养费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抚养孩子本身就要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的,现在仍然有很多的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为了要到所谓的男孩,超生五六胎的这种情况都非常普遍。问题是不要说社会抚养费,这些家庭......


·劳动关系中的员工考勤
      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认定员工出勤情况的凭证之一,也是计发员工劳动报酬、对旷工员工处理的依据之一,考勤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原始性、唯一性和真实性。原始性是指考勤表不是誊......


·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才可能予以支付:
      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才可能予以支付:第一种:员工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注意:1、......


·职务侵占6000元怎么处理
      职务侵占罪6000元,在司法实践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治安处罚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


一般教材出版合同是和谁签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