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借款合同预期收益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借款合同预期收益与违约金能否并存?可以并存,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但不得总计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该认为是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确切地说是本金在逾期未还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借贷双方是否事前约定,借款方逾期未归还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法律赋予出借方的权利。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其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1、借款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根据出借方资金来源和经营方式,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由于各种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因此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种类。2、币种。因为外汇管制需要,国家对人民币和外币借款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对此加以约定。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涉及贷款人利益的保护,合同对此应当约定。4、数额。当事人不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款总金额,还应当明确每次提供贷款的金额;如果订立最高额贷款,每次贷款的数额应在最高限额内。5、利率。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过,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6、期限和还款方式。除上述内容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其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虽然预期收益和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但是两者相加起来的总共赔款数额已经超过了年利率的24%的话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同时,借款合同当中的债务人应该知道,对于债权人来讲,预期收益和违约金根本就不是一种性质,不按时还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总结:借款合同预期收益与违约金能否并存?可以并存,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但不得总计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一、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孩子不足两周岁两周岁以下的孩子
      孩子不足两周岁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


·车险代索赔具体步骤是怎么样的
      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民的生活也得到了改善,私家车成了很多家庭的必备项之一。在购买车辆时,会有相关人员提醒您购买车险,强制险是必须要购买的一项险种。那么在出了一些交通事故后......


·辞职不批自离有工资吗
      原则上员工自离的情况下有工资的,但是公司以此理由克扣工资也是情理之中,法律没有硬性的限制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目的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使安全资料内容真实、完整,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度本规程。二、建筑工......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复杂的,有时候在双方签署的合同里面,会对双方都规定履行债务的义务。但是履行合同是有先后顺序的,当有一方无能力偿还债......


借款合同预期收益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