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资时要扣岗位工资吗?
扣工资时要扣岗位工资吗?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就要看双方是如何协商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严格来说,一般的用人单位是不具有罚款权的,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比如,公安局罚款等。”但在实践中,员工被单位罚款的情况十分常见,比如,迟到早退“罚款”、旷工半天罚一天的工资、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罚款”等等。迟到早退“罚款”最为常见,事实上这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一般而言,迟到早退几分钟,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并且企业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设置应急预案加以解决。“旷工半天罚一天的工资,也违法,工作半天也应有半天的工资。”不过,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出台和公示处罚性劳动规章制度有效,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履行法律规定程序;二是内容不能侵犯员工正当利益。法律规定程序包括: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方案须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提出;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确定方案;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二、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入职表、求职表、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单位扣工资时最多可以扣多少钱?一般以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遇上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或者是克扣工资的数额超过法定限制的情况下,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资料。综合上面所说的,扣工资是属于用人单位所拥有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一般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扣除的时间不管是扣哪一方面的工资只要不超过正常工资的比例就算是合理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劳动法的流程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佃理。
总结:扣工资时要扣岗位工资吗?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就要看双方是如何协商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严格来说,一般的用人单位是不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拒执罪自诉单位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我们国家形式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公诉程序第二种是自诉程序。通常情况下,自诉程序都是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的案件,当然也包括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一......
·房产继承是否有两年时效限制?
房产继承是否有两年时效限制?房产继承也有时效限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
·山东省高院司法鉴定的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科技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在许多地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会运用科技等专业知识进行司法鉴定,您都知道的是,司法鉴定包括委托鉴定等,对于司法鉴定的相关事项法律也是要进行严格......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才发现自己是没有管辖权的,那么此时可以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就是移送管辖。实践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同属于诉讼中......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公司建立开始,不同的人担任不同的职位,投资者出资建立一个公司,这些投资者就成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根据所占股份的多寡进行投票,选出......
·劳动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吗交接工作有限制吗
劳动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吗交接工作有限制吗?1、理论上劳动合同到期员工可以直接走人,交接工作的事情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
扣工资时要扣岗位工资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