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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是什么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是什么遗失物与遗忘物有着对于失主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的区别。遗失物指失主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力,遗忘物是指失主一般能回忆起遗失点,并未对财务完全失去控制力。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2. 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品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而言。遗失物为“占有— 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10]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4.从法律效果上而言。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因持有人将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之所以不能将刑法上的遗忘物品扩大为包括遗失物在内,是因为无论从侵占罪立法过程还是从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角度而言,遗忘物与遗失物都有其约定俗成的含义。遗失物是指个人由于自身疏忽,把物品遗失在了公共空间,且自己基本上不会回想起来失落地点和遗失时间,这种状况下失主是完全丧失了对财务的控制能力;而遗忘物失主是有可能回想起来具体遗失地点的,所以对遗忘物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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