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老板出于经营的考虑可能会做出搬走的决定,尤其是近年来各地政府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就会让一些污染性的企业远离人口集中的城镇。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公司的员工可能就不太愿意一起搬走,只好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此时搬厂员工不去老板应该如何赔偿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搬厂员工不去老板应该如何赔偿工厂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的,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职工不愿随迁的,工厂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劳动者一方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一般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法律规定赋予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劳动者的权利。故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并不能直接依据该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企业搬迁,劳动者是否可以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企业发生了搬迁并不必然能够得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结论。这还取决于企业搬迁后,用人单位为确保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了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类似于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贴或工作班车等措施,能够确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一般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劳动条件。其实在企业搬迁之后,即使员工不愿意一起搬过去,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此时也不代表就一定要对员工作出赔偿,此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看搬迁之后的新厂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果没有而此时又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则才可以要求老板作出赔偿。
  
  
  
总结: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老板出于经营的考虑可能会做出搬走的决定,尤其是近年来各地政府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就会让一些污染性的企业远离人口集中的城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后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吗
      离婚后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吗可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


·强制执行案件的诉讼标的额1万执行费是多少
      强制执行案件的诉讼标的额1万执行费是多少?强制执行案件的诉讼标的额1万元执行费是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纳申请费用,是根据执行金额来确定的,具体如下:第十......


·贷款买二手房的条件是什么
      贷款买二手房的条件是什么二手房贷款是指购房人以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也称售房人为个人的住房贷款。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报了工伤保险有什么待遇?
      报了工伤保险有什么待遇?报了工伤保险有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赔偿以及原来的工资福利的待遇。工伤保险工资待遇的规定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公务员非法集资有什么后果?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本应该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总有部分公务员思想觉悟不够,违反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殊不知作为公务员,不仅要接受刑法的处罚,还要......


·隐满事实虚骗婚姻怎么办?
      隐满事实虚骗婚姻怎么办?1、刑事救济途径如果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后发现有犯罪事实,且诈骗金额在2000元以上就应当立案侦查,但因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匿,公安机关无法在短时间内将之......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