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高空坠物事件发生有谁来承担责任?
最近高空坠物频频惹人讨论,而婴儿高空坠物常常发生,被砸中的婴儿有身亡的,有受伤的,高空坠物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现象,那么发生此类事故之后,应该由谁担负责任,向哪一方进行索赔,而怎么防止此类事情发生了?本站我们和您一起讨论!
1、如果找到了物体的主人,此人需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找到物体主人,此人有主观故意,则涉嫌故意杀人,如果是不小心掉了物体,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找到了物体主人,而此人不是故意丢下,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能证明是故意从楼上丢下铁球,则涉嫌故意杀人。
2、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又该谁来负责?
如果找不到物体主人,根据《侵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找不到物体主人,根据《侵权法》规定,整幢楼的住户都要进行举证,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坠物的杀伤力到底有多大?根据科学测算,在重力加速度影响下,一个鸡蛋从25楼抛下,可直接致人死亡;从18楼抛下,可致人头骨碎裂。测算数据显示,假设一个1公斤重的花盆从30米高的楼上掉下来,那么这个花盆落地时产生的势能=物体质量×重力加速度×高度,也就是1千克×9.8米/秒×30米=294焦耳,相当于600公斤物体的重力。理论上,这个重量足以压死任何一个人。无论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如何防范意外的发生,才是广大市民最关心的话题。据说新加坡每年都有“窗户日”,每到这天,各家各户认真细致检查窗户,排查安全隐患。向生命致敬,尊重生命,全民行动起来,坚决不往楼下扔物,时刻关注家中窗户安全系数,店铺商场定期检查广告牌是否牢固。现在很多居民小区都设有类似“预防高空坠物”这样的警示牌,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一些有条件的楼盘,还安装了视频监控,可以及时锁定责任人。但做到这些仍然不够,防范工作还应该做得更细致: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3、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人身的伤害。4、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您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从以上资料可以得知,当婴儿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家长可找直接肇事者进行索赔,而且肇事者的责任一旦确认必须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如果尚未找到肇事者,需由该楼所有住户进行分摊赔偿金额,住户应该经常检查安全隐患,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为其他人的安全着想。
总结:最近高空坠物频频惹人讨论,而婴儿高空坠物常常发生,被砸中的婴儿有身亡的,有受伤的,高空坠物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现象,那么发生此类事故之后,应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租房的正规流程是怎样的
实践中,不管是买房还是租房,此时都会有一定的流程,当事人只有按照规定的流程来办理了,那么才有可能顺利的租赁到满意的房屋。那具体来说,租房的正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
·法律第几条是侵犯人物肖像权
法律第几条是侵犯人物肖像权《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
·应当如何计算加班费数额
员工在听从了单位安排,按照要求加班之后,就是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其中涉及到计算加班费数额的问题,就需要知道员工在什么时间段加班、加班时间长短以及加班费计算基数等等,否则都是无法......
·中标公示多久拿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一般先进行三天的中标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就可发中标通知书了,对此法律并无详细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O个工......
·一、中山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中山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中山抚养费标准不是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
·遗弃女婴罪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过去时代人们重男轻女,男女地位严重的不平等。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已经处于一个男女平等的地位,但是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某些人身上仍然根深蒂固,孩子生下来,如果是女孩会直接将孩......
婴儿高空坠物事件发生有谁来承担责任?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