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被发现酒驾逃逸有事没有?

  现实生活当中遇到酒驾的时候都是十分危险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不管是在什么时候酒驾之后逃逸都是不值得我们提倡的事情,相反,需要我们严格的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那么很多人会问酒驾逃逸有事没有,会面临何种处罚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1、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准申领驾驶证;
  3、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
   二、肇事逃逸情况分类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费了这次“机会”,法律就鼓励逃逸的肇事人自首,虽然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处罚,但仍可通过自首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机会”。如果肇事人再次错失良机,仍没有自动投案,那么,在被查获归案后就没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那等待肇事人的将是更严厉的惩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酒驾逃逸有事没有的相关的资料,关于酒驾的处罚方式,在我国的刑事处罚当中已经规定的很明显了,我们在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不能包庇,一定要及时的制止,当然如果自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喝了酒那么就更不能驾驶了,这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
  
  
  
总结:现实生活当中遇到酒驾的时候都是十分危险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不管是在什么时候酒驾之后逃逸都是不值得我们提倡的事情,相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动迁房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管是购买房屋还是房屋的什么变动,一般来说都是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的,这样的话后续处理起来会比较方便,出现问题也比较容易证实解决。动迁房买卖的情况在现在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由于一些情......


·民法总则6岁儿童民事行为能力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6岁儿童民事行为能力规定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6岁儿童民事行为能力规定是什么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


·进行非法集资可判死刑吗?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私自向大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刑法中一般定义为集资诈骗罪。那么进行非法集资可判死刑吗?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集资诈骗金钱数额巨大,对国家社会利益......


·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超市理应赔偿吗
      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超市理应赔偿吗?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超市应赔偿吗?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


·2023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公司、事业单位、企业等这些团体集体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叫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走诉......


被发现酒驾逃逸有事没有?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