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茜草镇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无论是在任何地区,民事主体都不会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故而若国家有需要,可以在按照既定的补偿规定,支付给土地的使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开始征收房屋,各地的征地补偿规定是不同的,泸州市茜草镇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泸州市茜草镇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是当地的相关法律机构,在了解当地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制定的适宜于当地实行的法律规范,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当地的国家机构,征收土地之后,鉴定征收单位的行为。
总结:无论是在任何地区,民事主体都不会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故而若国家有需要,可以在按照既定的补偿规定,支付给土地的使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开始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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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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