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怎么判?

  在我国存在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故意犯罪,他肯定要比过失犯罪严重。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故意犯罪的处罚比过失犯罪处罚严重的原因。当然,在犯罪的形态方面也存在着未遂和既遂,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怎么判?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怎么判?
  故意杀人犯罪既遂的量刑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二、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基本特征是: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犯罪的预备和着手实施犯罪两个阶段。犯罪已经完成,结果已经发生,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2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本可以继续实行犯罪,但主观上放弃犯罪行为的实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尚未发生犯罪结果,而行为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的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犯罪中止必须是本次犯罪行为的彻底终止。所谓“彻底终止”,是指犯罪分子在思想上完全放弃本次犯罪的原有意图或追求,在行为上彻底停止了犯罪的继续。故意杀人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什么?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这里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我国刑法条文当中关于故意杀人罪既遂她的处罚规定是具体的。也就是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当然具体还需要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
  
  
  
总结:在我国存在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故意犯罪,他肯定要比过失犯罪严重。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故意犯罪的处罚比过失犯罪处罚严重的原因。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后能再主张财产分配吗?
      离婚后能再主张财产分配吗?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


·一、试用期没签合同随时辞职是否合法?
      一、试用期没签合同随时辞职是否合法?1、试用期没签合同随时辞职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


·民法典打印的遗嘱怎样写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打印的遗嘱怎样写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打印的遗嘱应当写清楚具体的日期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钱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钱?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有股东自行协商确定,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要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内容: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


·最高院醉驾意见是怎样的
      最高院醉驾意见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哪些?
      一、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哪些?《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批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怎么判?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