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过错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
  
  房产证减掉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变更登记,法律规定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当然实际情况有可能提前。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要办理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离婚双方凭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此外,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三、离婚(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单方可以凭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产证更名手续: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3、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过错方主张离婚,财产分配的话,可能会在财产分配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弱势。其次就是给您介绍了一下什么是属于过错方,比如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家庭暴力以及出轨的一些情况。
  
  
总结: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形式
      信用卡诈骗罪是侵犯他人财产以及信用卡制度的犯罪,会对金融体系造成伤害,对他人财产造成侵犯。如今世界,信用卡诈骗会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很多都会超出人的想象,那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形式?......


·处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要什么证据
      处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要什么证据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应该如此举证以解决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


·索要分手费行为合法吗
      您在现实中都看到过,情侣之间分手的一方会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情况。那么,从我国法律角度来分析,情侣分手之后,一方索要分手费行为是否合法呢?要是合法的话,自然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


·劳动法哪条有代通知金?
      劳动法哪条有代通知金?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关系当中劳资双方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但是相对的肯定是进一步提升了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在我们拥有了比较宽广的择业自主权的同时,也约束了公司随意辞......


·农村宅基地继承过户怎么办理,需要注意什么
      您都知道财产是可以继承,那么您是否知道农村宅基地也是可以继承过户呢?农村宅基地继承过户怎么办理呢?为了了解其特征便于您进一步地认识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资料......


·申请商标续展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商标续展需要什么材料一、申请商标续展需要什么材料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


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