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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条件

  补缴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缴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
  
  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 :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三、补缴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六、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以上详细的说明了上海市社保补缴流程、时间、地点以及所需材料等,如果你也忘了按时缴纳社保,带上文中所需表格去当地社保中心进行补缴,手续也不是很麻烦,但是补缴也有条件规定,要六个月以内,或者是其他方式要求进行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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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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