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之后对于孩子的监护权会进行重新的规定

  离婚之后对于孩子的监护权会进行重新的规定,那么,如果离婚了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吗,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当事人自己意愿以及孩子的选择,如果在法院判决中自己没有获得监护权并不意味着自己永远拿不到监护权,只要法律条件允许自己就可以进行监护权的重新获得。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如果离婚了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吗,对于孩子的监护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
  
  
  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变更孩子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从以上法律知识中,我们知道,变更孩子监护人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而且除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外,如果孩子现有直接监护人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如缺乏抚养能力,虐待孩子、对孩子犯罪等,包括孩子生父母在内,孩子继父母,祖父母,或者孩子父母单位、居委会,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依法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监护人。
  
  
  以上就是对于如果离婚了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吗问题的回答,监护权是法律上赋予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这里问题的解决,直接获得监护权就可以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监护权的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确切要求,所以如果自己想要获得监护权只要通过一定程序就可以获取。
  
  
  
  
总结:离婚之后对于孩子的监护权会进行重新的规定,那么,如果离婚了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吗,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当事人自己意愿以及孩子的选择,如果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婚前首付婚后补借条可以吗?
      婚前首付婚后补借条可以吗?是可以的,对于婚前首付情况,可以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出具的欠条,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返还。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


·非法经营罪最多判刑多少年,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如果构成犯罪的,就要受到处罚。那我国......


·入户盗窃金额减半的情形还需要受到处罚吗?
      一、入户盗窃金额减半的情形还需要受到处罚吗?入户盗窃金额减半的情形还是要正常受到处罚的,如果金额减半需要判断减半后的金额在哪个区间内再继续相应的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律师就将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


·犯罪嫌疑人被判了缓刑羁押的怎么算
      犯罪嫌疑人被判了缓刑羁押的怎么算一、犯罪嫌疑人被判了缓刑羁押的怎么算?判决缓刑的考验期应该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曾否羁押,与缓刑期间起算的问题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什么叫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一般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我国在80年代颁布过收费标准,已不太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实践需要,为此,《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按自己规定的经物价部门核准的仲裁费......


离婚之后对于孩子的监护权会进行重新的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