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内同居重婚认定标准是什么?

  婚内同居重婚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婚内同居重婚认定标准是什么?
  
  婚内同居重婚认定标准是对方与第三者长期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认定重婚罪的主要情形:
  
  1、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结婚。
  
  这种情况比较容易认定,因为婚姻一方进行了两次结婚登记,属于您都比较容易理解的重婚情形。
  
  注:分居两年以上的夫妻在未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之前不可以再次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否则构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这是针对婚姻中出现的第三方的一种情形,如果第三人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选择与之进行结婚,那么也会被认定为重婚罪,承担刑事责任。
  
  3、有配偶者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这是您比较常咨询的问题,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又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重婚罪应当依据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那么是可以认定为重婚罪的。
  
  二、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三、对方涉嫌重婚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见,不是所有的婚内同居都可以按照重婚罪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长期以夫妻的关系共同居住在一起的,而且第三者知道对方是已婚人士,仍然愿意以事实婚姻状态生活在一起,那么对第三者也要按照重婚罪定罪量刑。
  
  
总结:婚内同居重婚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婚内同居重婚认定标准是什么?婚内同居重婚认定标准是对方与第三者长期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认定重婚罪的主要情形:1...#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职工工伤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
      因为工作环境特殊,一些工人会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人身伤害。有时候,因为涉及到赔偿问题,赔偿方会要求当事人做一个司法鉴定。那么发生人身伤害后,当事人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我们通过下文给您......


·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该怎么起诉
      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该怎么起诉一、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该怎么起诉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


·欠钱法院起诉程序怎么走?
      欠钱法院起诉程序怎么走?长时间欠款不还,或者欠款人无意归还,借款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会因为别人借钱迟迟不还而困恼万分,所以,有许多朋友会选择向法院求......


·婚前一方房子加名字后就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一方房子加名字后就属于共同财产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公司法破产清算期限是多久?
      一、公司法破产清算期限是多久?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应该怎么进行起诉离婚呢?
      应该怎么进行起诉离婚呢?1、当事人写清相关的民事诉状,在民事诉状的第一部分应该写清楚这一离婚时间里面的原告以及被告的姓名、出生时间、性别、所属民族和所在的住所地,在民事诉状里面的第二......


婚内同居重婚认定标准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