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有的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会抛开法律的规定

  有的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会抛开法律的规定我,为选择与劳动者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到底单位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吗?具体内容,我们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单位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是,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如劳动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否则的话就是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侵犯,而这样的行为也会被法律认为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有的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会抛开法律的规定我,为选择与劳动者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到底单位可以随意约定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该怎么处理
      有的罪犯因为满足条件因此被监外执行了,但此时他却不安分,又到处惹是生非,然后再犯罪。那一般要是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机动车主车卖了没过户能注销吗
      机动车主车卖了没过户能注销吗车卖了没过户,那车就还是原车主的,是可以进行销户的,机动车注销是指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志、灭失或者交通事故已经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公司破产劳动关系转移有哪些?
      我国是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地方,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由于激烈的竞争和社会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几乎每天都有公司、企业倒闭,无法继续正常运转,众所周知,员工入职前是签订了入职协议......


·妊娠期合同到期怎么办,法律有哪些解释
      我国的劳动法律对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怀孕就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我国的相关劳动者如在怀孕期间,相关的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应在其生产后,恢复正常的状态下才能够进行......


有的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会抛开法律的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