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

  对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 一、 对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什么是公司债券,可以作为其发行主体的是哪些公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项重要手段,公司债券主要特点为:有偿还性,它是一种信用工具,发行人承诺在预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有流通性,公司债券可以转让;比较安全,公司债券与公司业绩没有直接联系,与股票相比,风险较小;收益比较稳定,因为它有固定的利率,定期获得利息,还可以在流通中赚取价格差额。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四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是通行的规则,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则是要求规模较大,有可靠的信誉,支持其正常的发展。
   三、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分别是什么?
  企业债券的基本分类
  1、按发行主体
  企业债券可分为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房建设债券、内部债券等。后5种债券品种从1994年开始取消,目前也不再进行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品种的划分。
  2、按付息方式
  企业债券可分为零息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附息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和贴现债券(利息在发行前扣除)三种。1998年以前发行的债券基本上都是零息债券,在此以后发行的且期限在5年以上的债券基本都是附息债券。
  3、按利率设置方式
  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两种。浮动利率债券是以某一经济参考指标为债券的基准利率并加上利差(发行主体通过招标或事先确定),确定出各次付息利率的附息债券。该债券基准利率在债券待偿期内可能不同,具有不确定性和经济周期性。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固定。
  4、按期限长短
  企业债券可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三种。目前我国发行企业债券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15年。1亿元以下的发行金额一般都在3年以内,5亿元以下的企业债券一般都是3至5年,5亿元以上大都在5年以上。
  5、按券面形式
  企业债券分为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帐式两种。一般小额的债券基本上都采用无记名实物券形式,大额的债券基本上都采取实名制记帐式形式。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的详细解答。一个公司如果想要发行公司债券,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它的债券的利率不可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如果您正在办理相关的业务,您需要对相关内容有所了解后再进行办理,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对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一、对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买方因为个人原因不能交易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买方因为个人原因不能交易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买方因为个人原因不能交易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主要是指,一涉案房屋没有因为其他案件而被法院查封;二涉......


·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一、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矛盾冲突1.网络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说是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完整权受到巨大的冲击,著......


·试用期间可以辞职吗?
      试用期间可以辞职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是可以辞职......


·机动车全责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机动车全责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受伤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


·离婚案符合哪些条件能再审
      夫妻离婚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话,此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不能马上与他人办理结婚手续,毕竟此时判决没有生效。而要是二审判决的话,则一般就是自判决之日起就是生效的。那在二审之后离婚......


·离婚房子去名字怎么办?
      买房时有些会写夫妻当中某一个人的名字,但有些会要求将两人名字都写在上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人离婚,房子肯定是要划分给单独一方拥有的,那么离婚房子去名字怎么办?怎样只留下一个人的名......


对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