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二、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2、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我们已经作了阐述。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所有,但是到期以后土地的使用权不予继承,使用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收回国家所有。在农民朋友中,谁种地谁拥有土地使用证,确保农民朋友利益不受损,调动农民朋友的积极性。
  
  
总结: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间截止?
      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间截止?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间截止到6月30号,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规......


·房屋居间合同违约金该交吗
      房屋居间合同违约金该交吗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悔是否属于违约(一)居间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对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一般约定如由于一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居间合同,则应赔偿中介受到......


·批捕之后多久进行审判?
      一、批捕之后多久进行审判?1、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一般案件,公安阶段:刑拘期间侦查最长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一般2个月;检察院阶段:1个月;法院阶段:3个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约7个月左右......


·婚姻在当代社会是指适龄的男女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在当代社会是指适龄的男女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经济生活以及精神物质等方面自愿结合。同时双方根据自身的条件,观念结合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我国依法保护公民的婚姻关系。也支持婚姻关......


·小孩抚养费民政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小孩抚养费民政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有哪些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有哪些一、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以及作用意义公证强制执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


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