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知识的汇总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知识的汇总国家将土地收归国有,并不是限制土地的使用,而是为了土地的正确使用,更好的使用。人民依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可以对土地进行的使用权进行支配,包括出让转让。那么,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是什么?在此,我们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对方之后对方是否可以再转让?
  (一)当然可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符合相关的转让政策规定,受让人有受让的资格就可以,在转让次数上并无限制。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1、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按照现有政策,土地使用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当然政府还有收回的权利,一旦批准他人,就与以前的使用者没有牵连了,说到底不存在什么转让,政府可以根据法律给予的收回和批准权利正常开展工作,转让只是群众之间不公开的事情,对于政府来说不存在转让,工作程序就是依法收回再安排重新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是国家为更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而制定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是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去相关的机关做好记录,要得到有关机关的许可认证。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能够很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更好的实现发展目标。
  
  
  
总结: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知识的汇总国家将土地收归国有,并不是限制土地的使用,而是为了土地的正确使用,更好的使用。人民依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简单交通事故处理后可更改吗?
      生活中由于现代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私家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是频繁发生,许多简单的交通事故中双方会先行商议责任划分,再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最后达成赔偿协议。......


·并购基金投融资收益方式有哪些
      并购基金投融资收益方式有哪些一、并购基金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


·关于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汉字具有很大的歧义,为了防止犯罪分子误导不了解法律法规的人,国家在颁发一部法律法规之后,通常会再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很多......


·中国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信息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什么样的巨大作用,信息可以给人类带来利益,同样的,公民也十分的重视政府的信息,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公民......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生活中的任何东西,都是有质量要求的。建筑工程更是如此,质量过关了才可以被使用。我们常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们对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大概理解就是相......


·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
      离婚以后的夫妻,针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关注度。虽然我们常说母子连心,但是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不成一致的协商意见的话,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根据具......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知识的汇总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