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院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法律允许受害人及其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规定一般是向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很多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因而即使向起诉也要先区分一下究竟法院自诉案件包括哪些,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法院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自诉案件是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的,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同时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了解一下。
  
  
总结: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法律允许受害人及其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规定一般是向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很多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拖欠工资可以随时离职要老板签字吗
      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属于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律规定,员工可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立即辞职走人,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到公司,而且需要相关部门领导签字。按劳动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内容是怎么样的?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内容是怎么样的?一、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内容是怎么样的?《民法总则》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


·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么?(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聚众斗殴的次数有限制吗?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聚众斗殴的次数有限制吗?以两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否有民事能力?
      《民法总则》已经废止,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相对之前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有不少亮点,其中规定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年龄的分界点,而之前规定的是10岁。在传统观点上,年......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办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办?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待遇发放,未参加工作的员工也需要发放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法院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