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特殊情况,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因为破产倒闭,万不得已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发生纠纷的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寻求解决,那么,劳动仲裁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们就给您具体讲一讲。
  
  一、劳动仲裁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哪些收入不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手段,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规,经劳动仲裁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标准参考劳动者的月工资制定,工龄每增加一年,赔偿金就多一个月的工资。这里劳动者的月工资应该是工资总额,但是不包括劳动保护费用和创新发明奖等。
  
  
总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特殊情况,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因为破产倒闭,万不得已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判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判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区别?一、判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区别?(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二)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无资质司机肇事后交强险是否赔偿
      无资质司机肇事后交强险是否赔偿无资质司机其实一般就是指那种并不具有驾驶该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肇事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实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也是肯定的,那此......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一、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股权投资有哪些
      股权投资有哪些有点要注意?一、股权投资的解释股权投资(Equity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


·签协议签工伤保险条例之后还可以反悔吗?
      签协议签工伤保险条例之后还可以反悔吗?如果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并且是双方自愿平等,那么就不能反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派出所立案后怎么撤案
      一、派出所立案后怎么撤案?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


劳动仲裁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