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伤害罪的定义是怎样的?

  人是容易冲动的生物,也许是两人之间的口角小摩擦引起的争斗都有可能触犯法律,从而被定罪并赔偿损失。了解伤害罪的定义,不仅能避免自己因斗争触犯法律,也能在自己受到伤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这篇文章将对伤害罪进行剖析。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 身体权 ,所谓身体权是指 自然人 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 人格权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伤害罪的定义,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为以下四种: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2、客观要件①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②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③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伤害罪的定义来看,平常的打架斗殴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而在生活中我们要学会以理服人,如果因为一点小的摩擦而犯罪,那样得不偿失。
  
  
  
总结:人是容易冲动的生物,也许是两人之间的口角小摩擦引起的争斗都有可能触犯法律,从而被定罪并赔偿损失。了解伤害罪的定义,不仅能避免自己因斗争触犯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三胎社会抚养费多少钱?
      三胎社会抚养费多少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


·民事起诉状
      【范例一】民事起诉状原告:A,女,××岁,×族,××省××市人,××市××公司职员,现住××市××区××街××号。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男,××岁,......


·民事诉讼二审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二审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据......


·上班途中骑车摔倒算不算工伤?
      上班途中骑车摔倒算不算工伤?一、上班途中骑车摔倒算不算工伤?企业职工上班途中骑车摔倒不算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几种形式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几种形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是我们需要去了解的内容,如果存在合同违约或者是一些特殊的情况,我们都可以使用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当前大多数人对于......


·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情形有几种
      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情形有几种《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


伤害罪的定义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