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

  工资是员工生存的依靠、是他们工作的最大动力,也是用人单位众多义务中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可在实践中,不少员工并不是很清楚工资的组成。那么,在工作的过程中,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89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件工资;
  
  2、奖金;
  
  3、计时工资;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单位扣发员工工资合法吗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无过错的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资的法定理由的,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的侵犯。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2、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通过上文的介绍,您应该已经知道,只有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资的情况下,不得作允许扣除工资的任何约定;即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情况下,每次扣除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额。如果单位违反了前述规定侵犯了您的权益,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总结:工资是员工生存的依靠、是他们工作的最大动力,也是用人单位众多义务中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可在实践中,不少员工并不是很清楚工资的组成。那么,在工作...#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劳动合同不在自己手上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不在自己手上该怎么办?1、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没有拿到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改正;2、法律依据......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办法》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1、在私募投资基......


·河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河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在哪里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在哪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指定的居所绝对不得......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权交什么税?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权交什么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出租方为个人的交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能是1—2%。企业的交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应由实际使......


·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是什么我们国家对于处罚分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生活中最常见到的,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法作出了有关的司法解释,......


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