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么罚?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么罚?在日常的生活中,总有那么一部分官员会利用自己在职位上的便利,执行一些指令和滥用自己的职权。如果此时对他人造成了利益或其他方面的比较严重的伤害,那么这个人就会触犯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罪行。所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么罚呢?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样量罪
  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处罚标准
  编辑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之规定: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9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加重处罚事由 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而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5、贪赃枉法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与受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您还应该要注意的是这个罪和徇私罪是不一样的。在本质上说徇私是行政方面的然而这个滥用职权是在民事方面的。着两个罪行的后果还有相关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总结: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么罚?在日常的生活中,总有那么一部分官员会利用自己在职位上的便利,执行一些指令和滥用自己的职权。如果此时对他人造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无期徒刑可否构成累犯
      无期徒刑可否构成累犯?首先我们要了解无期徒刑和累犯的概念。刑期分为无期徒刑,还有有期徒刑和死刑,而这个无期徒刑其实也就是介于后两者之间的一种严厉的自由刑。一旦犯罪分子被判无期徒刑,......


·公司不做工伤鉴定怎么办?
      公司不做工伤鉴定怎么办?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


·骗取金融票证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骗取金融票证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骗取金融票证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3年以......


·网络诈骗是怎么定性的
      一般是按诈骗罪定性。网络诈骗是诈骗的一种形式,自然属于诈骗罪,量刑比普通诈骗要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股票重组程序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股票重组程序具体内容是怎样的股票重组要经过停牌(之前没有任何的准备重组的消息),之后发布重组预案(并复牌)并董事会同意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时还要证监会通过并经过证监会公告才能正式实施(重组......


·2023哪些人员可以被收养
      2023哪些人员可以被收养一、哪些人员可以被收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么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