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还要单独判刑吗
我们都知道,绑架罪在我国处罚是比较重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如果绑架他人的过程中,不幸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时,这种情况下还要单独判刑吗?关于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请阅读下文。
一、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还要单独判刑吗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
由上述规定可知,绑架罪中过失致人死亡的,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会再单独定罪判刑。
二、绑架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罪在我国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绑架被害人的途中致人死亡的,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会再单独定罪量刑,但是如果绑架被害人时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则会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要是你对此有疑问,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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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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