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没有资格采集血液的人,擅自实施了采集血液的行为,或者是说,在依法成立的血站等单位就职的、有采集血液资格的职员,若是在采集过程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一旦被采集血液的人因采集行为而身体健康权益受损,那么实施采集行为的人就有可能涉嫌犯了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请个离婚律师需要多少钱?
      一、请个离婚律师需要多少钱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主要......


·交通肇事罪一般会判多少年
      《刑法》中对不同的犯罪都是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的,但即使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因为实际的犯罪情节不同,也会造成最终的处罚不一样。那要是犯交通肇......


·工伤鉴定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放
      员工如果在工作当中招收到了意外的人身伤害的话,那么肯定会耽误自己的工作时间,预留一部分时间来进行治疗和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事情。在这个过程当......


·广东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大的工程项目一般都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一家更为合适的企业来进行项目建设,广东省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出台了广东省招投......


·存疑不起诉的公职人员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存疑不起诉的公职人员处理方式是什么?存疑不起诉的公职人员处理方式一般是开除其公职,存疑不起诉是检查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


·医疗费
      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网络诈骗立案流程遵循哪些法律?
      网络诈骗立案流程遵循哪些法律?总的来说,这个网络诈骗立案尊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在我国对于赌场工作人员怎么定罪?
      在我国对于赌场工作人员怎么定罪?开设赌场这也不是什么特别高科技的项目,所以一般赌场聘请的这些工作人员应该是对于自己的工作性质都是非常清楚的......


·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
      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债券在现代社会已经是您十分愿意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购买者可以从中获取利润,而发行债券的公司也能够从中获取资金促进公......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危害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我国,一些有机会能够接触到国家重大决策和秘密事项的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秘密进行保密。如果行为人故意对国家的秘密往外泄露,会对国家的安全和发展......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车处罚规定: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