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既遂量刑幅度是什么?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既遂量刑幅度是什么?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二、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所谓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是指行为人生产或者销售的专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及其辅助材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2、按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本罪原属于结果犯,即只有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已将本罪修改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构成本罪。3、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上述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医疗器械在治疗过程当中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因为生产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导致人体安全受到损失,将会按照我国《刑法》当中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进行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司机醉驾吹气79驾照降级吗?
      一、司机醉驾吹气79驾照降级吗?如果驾驶的是c1驾驶证的司机吹气达到79的话是不会降级而是直接根据醉驾的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拘......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量刑标准有什么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量刑标准有什么一、隐瞒、谎报军情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42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


·司法鉴定轻微伤假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轻微伤的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司法鉴定轻微伤假鉴定的内容有哪些,这些内容是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制定的,如果是假鉴定,不仅......


·保证诉讼时效能否中止中断
      保证诉讼时效能否中止中断可以,《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补缴社保需要本人去吗
      社保补缴可以由他人代替缴纳。当他人代替缴纳社保时,需要携带两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有复印件以及各地需要的不同的材料证明......


·土地可以是强迫交易对象吗
      可以。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


·国家赔偿复议书内容是什么?
      因为国家机关或者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损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利益,按照规定需要给受害人一定的赔偿,但是有时候各种原因,国家赔偿没......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一、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主要有: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之一、正当使用抗辩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


·合同违约金无正规发票是否可行
      合同违约金无正规发票是否可行(一)合同履行前违约。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


·工伤医疗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医疗期可享受哪些待遇一、工伤医疗期可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怎样的?一、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