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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广告、样板房等,与真实情况不符。

1、商品房预售广告、样板房等,与真实情况不符。
  
  许多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来欺骗消费者,让他们相信他们买的房子物有所值,并愿意花钱购买。但是,为了避免将来的法律责任,开发商会采取在正式合同中说明预售广告和样板房的内容等方式,这些内容对卖方没有约束力,或者销售广告只由卖方口头告知,样板房内不允许拍照,这就给购房者取证带来了困难。
  
  2、以“先签后换”和“补充协议”的方式逃避自己的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往往以签订购房合同时不具备预售条件为由,与购房者签订临时购房合同,然后利用其交易地位或法律优势,迫使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或以对购房者极为不利的“正式合同”取而代之,从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3、设定霸王条款或不明确责任条款。
  
  共有内容包括: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顶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卖方可以在交货期间自由扩展免责条款;合同生效前卖方的广告是要约邀请,具体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4、该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或权利缺陷。
  
  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商品房建设中偷工减料,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房屋出售权纠纷层出不穷,造成标的物质量缺陷和权利缺陷。例如,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电气管道不畅通,房屋漏水,墙面脱落,墙体开裂等。常见的权利瑕疵包括:一房两售、出租出售、售后包租等。
  
  5、逾期交房,未按时办理权属证书的。
  
  推迟交货有各种原因,其中一些是合法的,如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变化和其他法律豁免;有些原因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如项目逾期,资金不足导致建设的房屋变成"烂尾楼",无法按时交付房屋;未取得建设项目相关法定资质,无法办理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开发商和买方或搬进来的业主之间也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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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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