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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领养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签订领养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一、签订领养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一)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三)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二、残疾人能否领养孩子
  
  残疾人领养孩子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有几种特殊情况除外,即被收养人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此条的约束,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收养人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关于这点要看残疾人伤残的程度,如果收养人自己都不能生活自理,那么对被收养人是没有保障的,如果残疾人伤残的程度轻微,换句话说伤残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能够给被收养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对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能得到很大的提高,那么就这一条件是可以领养的。
  
  实践中,即使是残疾人只要满足了《民法典》中的条件,那也是可以领养小孩的,只不过在领养的时候,为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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