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可以对离婚前债务起诉吗?

可以对离婚前债务起诉吗?可以对离婚前债务起诉处理,离婚时债务可以协商进行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以上就是有关离婚债务的处理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对照法律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办理,双方如果就有关债务的分割处理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债务分割协议来进行认定处理,也可以起诉要求判决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发生交通撞伤出院怎么赔偿?
      发生交通撞伤出院怎么赔偿?如果是交通是事故撞伤人会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出院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


·怎么防范应收账款过时效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对应收帐款的追收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那应收账......


·哪些情形需要诉讼离婚
      有结婚就有离婚,有些夫妻总避免不了离婚。而我国规定的离婚有两种选择,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对于想要离婚的夫妻来讲,此时哪些情形需要诉讼......


·民事诉讼是书面还是口头申请?
      民事诉讼是书面还是口头申请?在生活中发生纠纷后,越来越多的人法律意识增强,选择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在生活中您大都遇到的都是一些民事案件......


·信用卡诈骗案取保候审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执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所以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以后,第一个想要争取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赔偿比例吗?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金比例1、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正确。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四种: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对等......


·诉讼离婚需要提交几份离婚起诉书
      诉讼离婚需要提交几份离婚起诉书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关键,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必须要提交书面的离婚起诉状。那么这个离婚起诉状......


·农村建设用地申请书怎么写
      农村建设用地申请书怎么写我国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和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出台了相关土地使用政策和规章制度,居民要进行农村土地建设必须要向相关......


·一、触犯重婚罪怀孕算证据吗?
      一、触犯重婚罪怀孕算证据吗?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


·商标认证方式和其与商标注册的区别
      商标认证方式和其与商标注册的区别一、商标认证方式认证商标一般都是说商标局认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认证著名商标的事情。不同的地方的要求不同,所......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都有哪些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都有哪些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