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患有哪些疾病的不能收养孤儿

患有哪些疾病的不能收养孤儿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对患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对患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收养人应当暂缓收养。二、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少个孩子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而言,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一名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人应当符合一定条件:须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籍、婚姻、子女状况、身体、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证明,还要有被领养小孩的来历证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议:养人可以先到社会福利院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小孩,再向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这样手续会相对简单。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关于对堆放物宣告为无主物是否符合规定
      关于对堆放物宣告为无主物是否符合规定对堆放物宣告为无主物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抵押协议
      抵押人:______企业性质:______  立协议人:  抵押权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


·离婚房产法院评估费用是多少费用
      离婚房产法院评估费用是多少费用一、收费标准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没有对结案作出明确的规定,有的是部门作......


·驾驶员发生交通肇事缓刑几年
      驾驶员发生交通肇事缓刑几年驾驶员发生交通肇事缓刑2年.缓刑是缓期执行的意思,缓刑两年,就是缓期两年执行,缓期的这个两年是考察期限,如果在这两年......


·员工上班打瞌睡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上班打瞌睡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地,员工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要遵守公司纪律,按约定付出劳动,违反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


·有关房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有关房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中华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定是什么?
      中华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定是什么规定公司选择适当时机一次或分期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可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


·校车超载怎么处罚?
      校车超载怎么处罚?校车安全是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校车超员是严重的一个违法行为,超载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孩子的安全问题是家长以及学校去共同保障......


·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是怎样的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出借资产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留置权的设立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


·我国高空坠物属于什么案件?
      我国高空坠物属于什么案件?民事案件;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