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商标抢注管辖地应该是哪里?

商标抢注管辖地应该是哪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二、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是什么?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综上所述,商标抢注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也在民事诉讼范畴。当事人起诉的,应该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状。商标抢注案件由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走到起诉这一步的,当事人要收集对方恶意抢注的证据材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抚恤金继承是否需要公证?
      抚恤金继承是否需要公证?一、抚恤金继承是否需要公证?不需要公证,一般情况下,“抚恤金在公证遗嘱中指定归谁”是无法律效力的,因为抚恤金不是个......


·夫妻怀孕了可以离婚吗 怀孕期间如何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都是比较脆弱的,而此时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其实都应该提供一定的保护、照顾才行。而有的夫妻可能会在女方怀孕......


·即期信用证流程规定是什么?
      国际贸易涉及到海运,货款结算周期比较长,为了尽快的拿到货款,完成贸易,很多贸易企业要求对方开具即期信用证。这样,贸易企业凭借相关单据就可以到......


·房子男方婚前财产女方离婚带女儿可以分割房产吗
      房子男方婚前财产女方离婚带女儿可以分割房产吗?一般是不可以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旅游受伤不算工伤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旅游受伤不算工伤吗?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旅游受伤不算工伤吗?旅游受伤不算工伤,因为旅游并不是属于我们国家工商认定范围当中的......


·债权人怎么追讨债务
      债权人怎么追讨债务一、债权人怎么追讨债务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劳动是人们寻找生存的手段之一,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也就越来越多,但是一般的劳动人民对于法律......


·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在哪住?
      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在哪住?一、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在哪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


·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履行
      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履行一、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履行合法吗是属于合法的;如果属于上下级关系的,应该按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结婚收取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收取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人结婚,其实都是先申请领取结婚证,之后再挑一个好日子举办婚礼。而在举办婚礼的时候,就会广邀......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有约定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有约定的,而实际的劳动合同期限,法律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一般解除劳动合同都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